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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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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1995年9月25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对必须在接管后解决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签定协议。    

五、对未经验收已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属于直管公有高层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图纸、资料,补办验收手续(含消防设备),遗留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出资配合房管单位分期分批地完成水箱防腐和管道修复等工作。    

属于委托管理的高层住宅楼房,由产权单位安排资金完善二次供水设施,以取得“卫生许可证”和消防部门的验收。    

单位自管的高层住宅楼房,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二次供水的运行与维修管理:    

(一)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均应设专人管理。    

(二)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巡视制度及安全责任制、供水人员定期体检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运行服务和设备维修:运行服务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房地局1994年颁发的京房管字〔1994〕第162号文件中的“高压供水运行服务标准”。    

供水设备的零维修,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由管理单位制定维修计划并进行实施。    

(四)二次供水的卫生工作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消防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起动试运行,填写试运行登记表。    

(六)二次供水设备以每个泵房为单位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验收的全部文件;    

2.大、中修工程的所有文件;    

3.事故报告;    

4.年度的安全普查记录;    

5.本年度的卫生许可证和水质化验单;    

6.消防泵试运行情况登记表等。    

七、经营管理:    

(一)直管公房的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维护费应专项使用、单独核算。    

(二)委托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共用天线收费标准》(京价〈收〉字〔1993〕133号)规定。    

(三)自管房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年费用计划。    

八、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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